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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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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經准變更規劃之申請案,得定期派員並邀同相關機關實地會勘使用情形;如有違反原核定變更規劃使用者,除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外,並應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40條,主管機關對經核准變更規劃的申請案,可以定期派員並邀同相關機關實地會勘使用情形。如果有違反原核定變更規劃的使用者,除了按照第32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外,還應通知當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依據以上資料,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40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對於經核准的變更規劃申請案的監察與處理程序。主管機關可以定期派員實地會勘使用情形,並邀同相關機關一同進行。如果發現使用者違反了原核定的變更規劃,除了根據第32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外,還需要通知當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相關的法規進行處理。 其中,相關的法規有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根據這些法規的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以對違反變更規劃的使用者進行相應的處理。這些法規的具體內容可以參考最新的版本,以了解更詳細的規定和案例。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某產業園區的使用者違反了原核定的變更規劃,主管機關可以定期派員到現場實地考察該使用情形,並邀同相關機關一同進行評估。如果確認違反情況屬實,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根據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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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40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經核准變更規劃之申請案,得定期派員並邀同相關機關實地會勘使用情形;如有違反原核定變更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