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產業人經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擬辦理用地變更規劃時,應由興辦產業人向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並準用第二章第二節之規定。
根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34條,如果興辦產業人需要變更產業園區的用地規劃,應該向原核定設置該產業園區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遵守第二章第二節的相關規定。具體而言,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該法規的規定,評估申請的合理性,進行審查並做出相應的決定。主管機關在審查申請時,可能會考慮到產業園區的整體發展規劃、用地的利用效益、周邊環境的影響等因素。具體的案例分析則需要根據相關的參考資料進行檢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