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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興辦產業人經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擬辦理用地變更規劃時,應由興辦產業人向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並準用第二章第二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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