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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六 節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之獎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節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之獎勵

依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時,改組後或另行新設之事業應檢附主管機關准文件影本及改組後另行新設公司登記執照影本及其他有關證明,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免徵土地增值稅證明文件後,再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依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免徵契稅時,改組後或另行新設之事業應檢附前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免徵契稅證明文件後,再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依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免徵因改組清算而發生之所得稅時,免辦理清算所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