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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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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時,改組後或另行新設之事業應檢附主管機關准文件影本及改組後另行新設公司登記執照影本及其他有關證明,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免徵土地增值稅證明文件後,再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依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免徵契稅時,改組後或另行新設之事業應檢附前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免徵契稅證明文件後,再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依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免徵因改組清算而發生之所得稅時,免辦理清算所得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58條,當事業依本條例第83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時,如果該事業是改組或另行新設的,應該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改組後另行新設公司登記執照影本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然後,向相應的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證明文件,隨後再向相應的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此外,根據同一條例第83條第2項,當事業依本條例免徵契稅時,如果該事業是改組或另行新設的,應該檢附前述的證明文件,向相應的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免徵契稅的證明文件,隨後再向相應的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另外,依據同一條例第83條第2項,當事業根據改組清算而產生所得稅免徵時,則不需要辦理清算所得申報程序。

  • 第八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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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58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時,改組後或另行新設之事業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