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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一節 通則

§ 91

9
本條例所稱「所得額」,除公營事業另有規定者外,以稽徵機關核定者為準。 所稱「課稅所得額」,係指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依法可享受減稅或免稅之所得額。 所稱「免予計入綜合所得額或營利事業所得額」,係指免予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或免予併入營利事業當年度損益項目計算其全年所得額。 所稱「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係指在計算課稅所得時,應將該項所得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之。 所稱「減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百分之十五」,係指依稽徵機關核定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得之應納稅額減徵百分之十五。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