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十八條所稱「合併」,係指二個以上獨立事業為單位之吸收合併或新設合併經營而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59 條,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獨立事業合併並經營的行為。這可以是通過吸收合併或新設合併的方式進行。兩者的區別在於吸收合併是一家公司吸收並併入另一家公司,並且被併入的公司將消失,而新設合併則是建立一家新的公司,並將合併公司的業務結合在這個新公司中。 舉個例子,如果公司A吸收了公司B,那麼公司B將停止存在,公司A將繼承公司B的財產和業務。另一方面,如果公司A和公司B進行了新設合併,他們將共同成立一家新的公司,並將其業務合併在這個新公司中。 參考資料: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130004&FLNO=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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