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禁止土地所有權移轉及設定負擔時,應由經濟部會商內政部同意後,檢同土地清冊及地籍圖各四份報請行政院核准,並由行政院函省 (市) 政府轉函當地縣 (市) 政府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
前項禁止土地所有權移轉及設定負擔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自公告之當日起,應即停止放領、出租或出售。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節 工業用地禁止建築移轉及設定負擔
§ 80–81共 2 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取締工業用地供工業無關之使用時,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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