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取締工業用地供工業無關之使用時,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之程序辦理。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81條的規定,在取締工業用地供工業無關之使用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照行政執行法的程序辦理。該條例並未具體說明程序的細節,因此需要參考相關的行政執行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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