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8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禁止土地所有權移轉及設定負擔時,應由經濟部會商內政部同意後,檢同土地清冊及地籍圖各四份報請行政院核准,並由行政院函省 (市) 政府轉函當地縣 (市) 政府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 前項禁止土地所有權移轉及設定負擔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自公告之當日起,應即停止放領、出租或出售。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依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禁止土地所有權移轉及設定負擔時,應由經濟部會商內政部同意後,檢同土地清冊及地籍圖各四份報請行政院核准,並由行政院函省 (市) 政府轉函當地縣 (市) 政府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 前項禁止土地所有權移轉及設定負擔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自公告之當日起,應即停止放領、出租或出售。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