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禁止土地所有權移轉及設定負擔時,應由經濟部會商內政部同意後,檢同土地清冊及地籍圖各四份報請行政院核准,並由行政院函省 (市) 政府轉函當地縣 (市) 政府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 前項禁止土地所有權移轉及設定負擔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自公告之當日起,應即停止放領、出租或出售。
根据《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80条的规定,当土地所有权转让和设定负担受到禁止时,应经由经济部与内政部商议同意后,提交四份土地清单和地籍图给行政院核准,并由行政院转函省(市)政府公告并通知土地所有权人和公有土地管理机构。 在禁止土地所有权转让和设定负担范围内的公有土地,自公告之日起,应立即停止领取、出租或出售。 参考资料:《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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