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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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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編定公告之工業用地,應由工業區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通盤檢討一次。經依法劃入都市計畫範圍內或因環境之變更無繼續存在價值者,由工業區主管機關層報行政院核定解除後,交省 (市) 政府轉知當地縣 (市) 政府於二十日內公告,並自公告解除之當日起,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79條,編定公告的工業用地應由工業區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進行全面檢討。當工業用地依法劃入都市計畫範圍內或因環境變更而失去繼續存在價值時,工業區主管機關需層報行政院核定解除,在解除後,省(市)政府需通知當地縣(市)政府在20日內公告。從公告解除當日起,該工業用地即不再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的規定。 這項法條強調了工業用地的定期檢討和解除程序。當工業用地的狀況發生變化,例如被劃入都市計畫範圍內或因環境改變而失去價值時,工業區主管機關需要向行政院報告,經核定後解除該工業用地的編定公告。省(市)政府則負責通知當地縣(市)政府,在20日內公告解除該工業用地的情況。從公告解除之日起,該工業用地就不再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的規定。 參考資料: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70034 2. 中華民國行政院:https://www.ey.gov.tw/Page/1E89DDBF08B796DA/8658b174-b186-4e63-804e-287db7b34716

  • 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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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79 條規定:「經編定公告之工業用地,應由工業區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通盤檢討一次。經依法劃入都市計畫範圍內或因環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