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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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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定公告之工業用地,屬公有土地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省 (市) 有、縣 (市) 有及鄉鎮有之土地,應由各該公地之管理機關列冊送請該管民意機關作成同意出售之決議,並報請上級政府准後,出售與興辦工業人。省有及鄉鎮有土地之出售、應委託當地縣(市)政府辦理。 二、國有土地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列冊委託土地所在地之縣 (市) 政府出售與興辦工業人。 三、前兩款公有土地,於工業區開發機構決定開發時,其尚未出售者,一律作價提供開發,由開發機構於開發完成後辦理出售。 前項第一、二兩款公有土地出售時之售價,按出售時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第三款提供開發者,按該工業區徵收私有土地公告徵收期滿法定發放補償截止當日之土地公告現值作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78條,該條規定了編定公告之工業用地屬公有土地的處理方式: 一、對於省(市)有、縣(市)有及鄉鎮有之土地,應由各該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列冊送請該管民意機關作成同意出售之決議,並報請上級政府核准後,方可進行出售與興辦工業的相關程序。對於省有及鄉鎮有土地的出售,則應委託當地縣(市)政府辦理。 二、對於國有土地,則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列冊委託土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進行出售與興辦工業的相關程序。 三、對於前兩款公有土地中尚未出售的土地,在工業區開發機構決定開發時,應提供給開發機構以一定的價格,待開發完成後再進行出售。 在進行公有土地出售時,依照該土地當時的公告現值來計算售價。對於第三款中提供給開發者的土地,則按照該工業區徵收私有土地公告徵收期滿法定發放補償截止當日的公告現值來進行定價。 參考資料: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 名詞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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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78 條規定:「編定公告之工業用地,屬公有土地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省 (市) 有、縣 (市) 有及鄉鎮有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