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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四章 公營事業之配合發展

§ 140–1412

140
公營事業依本條例第八十二條配合投資或參加民營事業共同經營者,其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勞務等之估價,由公營事業股權移轉評價委員會評議,其屬於國營事業部分,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交由事業之主管機關辦理,其不屬於國營之公營事業,函送省 (市) 政府辦理。
141
依本條例第八十三條,以出售股票方式移轉民營之公營事業,其股票上市價格,由公營事業股權移轉評價委員會評議,並準用前條分別報請行政院核定及函送省 (市) 政府辦理。 依其他法律規定移轉民營者,仍適用其規定。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