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所定之協議,同一事件以舉行二次為限,工業區主管機關並應參加。 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款所定之復議,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82條,該條例規定在同一事件中,主辦工業區的主管機關應參加並且只能舉行兩次協議。另外,根據該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復議也只能以一次為限。具體依賴的參考資料需為最新並且直接相關的法律文件,以便確切解釋該法條的意思和適用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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