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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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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所定之協議,同一事件以舉行二次為限,工業區主管機關並應參加。 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款所定之復議,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82條,該條例規定在同一事件中,主辦工業區的主管機關應參加並且只能舉行兩次協議。另外,根據該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復議也只能以一次為限。具體依賴的參考資料需為最新並且直接相關的法律文件,以便確切解釋該法條的意思和適用性。

  • 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
  • 同一事件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十五條第三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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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82 條規定:「本條例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所定之協議,同一事件以舉行二次為限,工業區主管機關並應參加。 本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