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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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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款所定「協議成立或評定後十五日內」之計算,以協議成立之次日,或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之評定報准備查公文到達之次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83條,該條例第55條第3款中的「協議成立或評定後十五日內」的計算方式是從協議成立的次日或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的評定報准備查公文到達的次日開始計算。

  • 第五十五條第三款條文
  • 地價評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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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83 條規定:「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款所定「協議成立或評定後十五日內」之計算,以協議成立之次日,或標準地價評議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