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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款所定「協議成立或評定後十五日內」之計算,以協議成立之次日,或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之評定報准備查公文到達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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