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款所定「協議成立或評定後十五日內」之計算,以協議成立之次日,或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之評定報准備查公文到達之次日起算。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83條,該條例第55條第3款中的「協議成立或評定後十五日內」的計算方式是從協議成立的次日或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的評定報准備查公文到達的次日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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