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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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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業用地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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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工業用地終止租約暨補償及提前繳付地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80 年 04 月 24 日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九節 工業用地終止租約暨補償及提前繳付地價
§ 131–136
共 6 條
第 1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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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
第五十五條
徵收
之出租耕地,對原承租人應給與之
損失補償
,由辦理徵收機關在徵收補償地價內依本條例
第六十五條
規定之標準予以分配並直接給付之。
第 1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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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編定公告為工業用地之公有出租耕地終止租約者,對承租人之補償,於出售或出租該公有土地之售價或租金項下撥付。
第 1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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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第 1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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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第 1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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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編定公告為工業用地之放領地供興辦工業人興辦工業時,得申請提前繳清地價。
第 1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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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及本細則規定提前繳清地價者,依關於放領地地價提前繳納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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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刪除)
§ 125–130
下一節 →
第十節 工業用地之登記及限制
§ 137–139-2
回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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