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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九節 工業用地終止租約暨補償及提前繳付地價

§ 131–1366

132
經編定公告為工業用地之公有出租耕地終止租約者,對承租人之補償,於出售或出租該公有土地之售價或租金項下撥付。
135
經編定公告為工業用地之放領地供興辦工業人興辦工業時,得申請提前繳清地價。
136
依本條例及本細則規定提前繳清地價者,依關於放領地地價提前繳納之規定辦理。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