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合併後之生產事業,其股東因參加合併而持有之股票以記名股票為限,於合併之當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但參加合併之營利事業,其中之一原為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公司,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仍為公開發行並上市之公司或已完成股票上市程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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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後之生產事業,其股東因參加合併而持有之股票以記名股票為限,於合併之當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但參加合併之營利事業,其中之一原為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公司,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仍為公開發行並上市之公司或已完成股票上市程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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