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後之生產事業,其股東因參加合併而持有之股票以記名股票為限,於合併之當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但參加合併之營利事業,其中之一原為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公司,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仍為公開發行並上市之公司或已完成股票上市程序者,不在此限。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合併後的生產事業,其股東因參與合併而持有的股票必須為記名股票,在合併當日起的一年內禁止轉讓。然而,如果參與合併的營利事業之一原本是一家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立的公司仍然是一家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公司,或者已經完成了股票上市程序,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10033&FLNO=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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