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65

快速跳轉

合併後之生產事業,其股東因參加合併而持有之股票以記名股票為限,於合併之當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但參加合併之營利事業,其中之一原為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公司,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仍為公開發行並上市之公司或已完成股票上市程序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合併後的生產事業,其股東因參與合併而持有的股票必須為記名股票,在合併當日起的一年內禁止轉讓。然而,如果參與合併的營利事業之一原本是一家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立的公司仍然是一家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公司,或者已經完成了股票上市程序,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10033&FLNO=65)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65 條規定:「合併後之生產事業,其股東因參加合併而持有之股票以記名股票為限,於合併之當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但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