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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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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工業用地,係指依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編為工業用地及依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發工業用地證明書之土地。 所稱工業區,係指已依法編定為工業用地並經開發完成之地區。 所稱「興辦工業人」,係指興辦或擴展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列舉事業之自然人法人。其為法人而尚未依法登記者,得以其籌備處名義,先行洽商有關興辦工業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中規定了幾個關鍵詞的定義。首先,工業用地是指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50條和第51條編制為工業用地,以及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68條第2項發放工業用地證明書的土地。其次,工業區是指已經根據法律編制為工業用地並且已經開發完成的區域。最後,興辦工業人是指興辦或擴展獎勵投資條例第4條第1項列舉的事業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是法人但尚未根據法律登記的話,可以以其籌備處的名義來先行洽商有關興辦工業事項。 參考資料: -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

  • 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條文
  • 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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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66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工業用地,係指依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編為工業用地及依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核發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