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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所稱「合併後之二年減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百分之十五」,係指合併之次年度起,連續二年減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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