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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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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所稱「合併後之二年減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百分之十五」,係指合併之次年度起,連續二年減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百分之十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64條,第四十條第一項所指的「合併後之二年減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百分之十五」,意思是在合併之後的次年度開始,連續兩年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百分之十五。這意味著合併後的公司在這兩年內可以減少百分之十五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在這兩年內,公司可以根據這項法規享受相應的稅務優惠。 參考資料: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64條 (最近修訂於94.3.30)

  • 第四十條第一項條文
  • 減徵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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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64 條規定:「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所稱「合併後之二年減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百分之十五」,係指合併之次年度起,連續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