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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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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土地增值稅按最低級距稅率徵收者,應檢送承購工業區或編定之工業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之證明、工廠設立許可及原有工廠准設廠面積、工廠登記證等證明文件,連同左列文件報經經濟部核定後,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一、依第一款申請辦理者,應附具遷廠計畫書及原有工廠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二、依第二款或第四款申請辦理者,應附具遷廠計畫書。 三、依第三款申請辦理者,應附具遷廠計畫書及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稱「遷廠」,係指興辦工業人依遷廠計畫書全部遷移至工業區或編定之工業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內,其遷建於自有其他工廠內者,應有新建廠房及確實遷廠之事實。 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稱「遷建工廠後三年內」,係自完成工廠登記之次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63-1 條的規定,如果依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土地增值稅按最低級距稅率徵收,則需要檢送承購工業區或編定之工業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之證明、工廠設立許可及原有工廠核准設廠面積、工廠登記證等證明文件。其中,申請辦理者應附具遷廠計畫書及原有工廠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或附具遷廠計畫書,或附具遷廠計畫書及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在此,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指的「遷廠」是指工業人依遷廠計畫書將全部業務遷移到工業區或編定之工業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內的情況,而遷建於自有其他工廠內的情況,需要有新建廠房並確實遷廠的事實。另外,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說的「遷建工廠後三年內」是指從完成工廠登記的次日起計算。

  •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徵收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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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63-1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土地增值稅按最低級距稅率徵收者,應檢送承購工業區或編定之工業用地或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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