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所得稅」,包括因合併清算發生之所得稅在內;其免徵,免辦清算所得申報。 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於合併後之生產事業移轉該土地時,與該次移轉之土地增值稅分別計算,一併繳納。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的規定,本條例第38條第1項第1款所稱「所得稅」,包括因合併清算發生之所得稅。這表示在合併清算時產生的所得稅在免徵範圍內。此外,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在合併後生產事業移轉該土地時,應分別計算其土地增值稅並一併繳納。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公司進行了合併清算,清算過程中產生了所得稅。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的規定,這部分所得稅可以免徵,不需要申報。另外,如果在合併後,生產事業將土地轉移並產生土地增值稅,根據同一法規,應分別計算每次土地增值稅並一併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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