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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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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所得稅」,包括因合併清算發生之所得稅在內;其免徵,免辦清算所得申報。 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於合併後之生產事業移轉該土地時,與該次移轉之土地增值稅分別計算,一併繳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的規定,本條例第38條第1項第1款所稱「所得稅」,包括因合併清算發生之所得稅。這表示在合併清算時產生的所得稅在免徵範圍內。此外,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在合併後生產事業移轉該土地時,應分別計算其土地增值稅並一併繳納。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公司進行了合併清算,清算過程中產生了所得稅。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的規定,這部分所得稅可以免徵,不需要申報。另外,如果在合併後,生產事業將土地轉移並產生土地增值稅,根據同一法規,應分別計算每次土地增值稅並一併繳納。

  •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所得稅名詞
  •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土地增值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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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63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所得稅」,包括因合併清算發生之所得稅在內;其免徵,免辦清算所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