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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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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免徵契稅者,合併後之生產事業得憑經濟部專案准合併通知影本、公司登記執照影本及其他有關證明,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免徵契稅證明文件後,再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免徵契稅者,應檢附合併計畫、土地廠房買賣契約書等有關文件影本,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62條,當生產事業合併後享有契稅免徵的情形時,必須提供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通知影本、公司登記執照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免徵契稅的證明文件,然後再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的登記。同樣地,如果合併後生產事業符合契稅免徵的規定,則應該提供合併計畫、土地廠房買賣契約書等相關文件的影本,向稽徵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例子: 如果公司A和公司B進行合併,合併經濟部核准後,如果有土地所有權移轉和契稅免徵的情形存在,公司A可以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提供經濟部核准合併通知書的影本、公司登記執照的影本,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免徵契稅的證明文件。同樣地,如果合併後的生產事業符合契稅免徵的規定,則應提供合併計畫、土地廠房買賣契約書等相關文件的影本,向稽徵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買賣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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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62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免徵契稅者,合併後之生產事業得憑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通知影本、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