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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免徵契稅者,合併後之生產事業得憑經濟部專案准合併通知影本、公司登記執照影本及其他有關證明,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免徵契稅證明文件後,再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免徵契稅者,應檢附合併計畫、土地廠房買賣契約書等有關文件影本,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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