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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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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合併之營利事業,以其直接使用之用地一併移轉於合併後之生產事業者,應檢附經濟部專案准合併通知影本、合併後公司登記執照影本及合併契約,向該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憑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記存證明文件,再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61條,營利事業在合併後將其直接使用的用地一併移轉給生產事業者時,需要提供以下文件: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通知的影本、合併後的公司登記執照的影本、合併契約。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須向稽徵機關提交土地增值稅記存證明文件,再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參考資料: -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最新修正日期:2012年1月20日) -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解說手冊(2020年3月修訂)

  •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名詞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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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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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61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合併之營利事業,以其直接使用之用地一併移轉於合併後之生產事業者,應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