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合併之營利事業,以其直接使用之用地一併移轉於合併後之生產事業者,應檢附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通知影本、合併後公司登記執照影本及合併契約,向該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憑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記存證明文件,再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61條,營利事業在合併後將其直接使用的用地一併移轉給生產事業者時,需要提供以下文件: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通知的影本、合併後的公司登記執照的影本、合併契約。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須向稽徵機關提交土地增值稅記存證明文件,再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參考資料: -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最新修正日期:2012年1月20日) -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解說手冊(2020年3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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