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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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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合併後不致產生獨占現象而可達到合理經營之目的者,得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專案准合併成為生產事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60條,如果營利事業合併後不會產生獨占現象且能夠實現合理經營的目標,則可以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38條第1項的規定向經濟部申請專案核准合併成為生產事業。 參考資料: - 「獎勵投資條例第38條」,中華民國經濟部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PageContent.aspx?PCODE=B0000001&LNNODE=0#- -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中華民國經濟部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B0000001

  •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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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60 條規定:「營利事業合併後不致產生獨占現象而可達到合理經營之目的者,得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向經濟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