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合併後不致產生獨占現象而可達到合理經營之目的者,得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專案核准合併成為生產事業。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60條,如果營利事業合併後不會產生獨占現象且能夠實現合理經營的目標,則可以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38條第1項的規定向經濟部申請專案核准合併成為生產事業。 參考資料: - 「獎勵投資條例第38條」,中華民國經濟部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PageContent.aspx?PCODE=B0000001&LNNODE=0#- -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中華民國經濟部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B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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