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免徵地價稅或田賦時,由工業區主管機關將土地清冊逕送該管稽徵機關減免之。工業區主管機關並應在土地出售後一個月內,將承購人承購之土地標示面積及承購人地址等,通知該管稽徵機關及地政機關徵收地價稅。 依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免徵地價稅或田賦之土地,於出售與興辦工業人後,應自出售之次期起徵收地價稅。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55條,當地主管工業區機關確定依法免徵地價稅或田賦時,應將有關土地清冊直接送給該管稽徵機關,以便進行相應的減免程序。另外,在土地出售後的一個月內,工業區主管機關也應將承購人的土地面積以及承購人的地址等相關信息通知該管稽徵機關和地政機關,以便開始徵收地價稅。此條規定旨在確保在土地轉讓或興辦工業後,對免徵地價稅或田賦的土地進行正確的徵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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