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免徵地價稅或田賦時,由工業區主管機關將土地清冊逕送該管稽徵機關減免之。工業區主管機關並應在土地出售後一個月內,將承購人承購之土地標示面積及承購人地址等,通知該管稽徵機關及地政機關徵收地價稅。 依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免徵地價稅或田賦之土地,於出售與興辦工業人後,應自出售之次期起徵收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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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免徵地價稅或田賦時,由工業區主管機關將土地清冊逕送該管稽徵機關減免之。工業區主管機關並應在土地出售後一個月內,將承購人承購之土地標示面積及承購人地址等,通知該管稽徵機關及地政機關徵收地價稅。 依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免徵地價稅或田賦之土地,於出售與興辦工業人後,應自出售之次期起徵收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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