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標準廠房」,指經工業主管機關依標準廠房興建辦法核定計畫興建之廠房,其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承購工業區或編定之工業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內興建標準廠房之免徵契稅,依契稅條例規定之程序辦理。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56條,該條例針對標準廠房的定義及免徵契稅的程序提出了具體的規定。其中,「標準廠房」指經工業主管機關依標準廠房興建辦法核定計畫興建的廠房,並由經濟部決定相關辦法。 至於免徵契稅則是針對承購工業區或編定的工業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內興建標準廠房的情況,依照契稅條例規定的程序辦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回答所提供的內容僅為針對該法條的解釋,並未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具體範例。請注意確認相關法規及最新修訂,以獲得更全面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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