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減免五年」,係指自出租當日所屬之徵收期間起連續五年而言。 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標準廠房在未使用期間免徵房屋稅,係指標準廠房興建完成在未出租、出售前之未使用期間免徵房屋稅。 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至第四十八條之二所定房屋稅之減免,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之程序辦理。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57條明確規定了以下事項:第一項解釋了「減免五年」的意思,即自出租當日起連續五年免徵房屋稅。第二項規定了標準廠房在未使用期間免徵房屋稅,指的是在標準廠房興建完成且未出租或出售前的未使用期間免徵房屋稅。第三條至第四條之二明確指出房屋稅的減免需按照房屋稅條例的程序辦理。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可以了解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57條的內容和要求。此條例對於房屋稅減免有明確的規定,依照房屋稅條例的程序進行操作。例如在房屋出租後的連續五年可以享受房屋稅的減免,或者在標準廠房建成後,未出租或出售前的未使用期間可以免徵房屋稅。此外,該條例還提及了減免房屋稅的程序辦理。 參考資料: -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57條 - 房屋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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