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減免五年」,係指自出租當日所屬之徵收期間起連續五年而言。 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標準廠房在未使用期間免徵房屋稅,係指標準廠房興建完成在未出租、出售前之未使用期間免徵房屋稅。 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至第四十八條之二所定房屋稅之減免,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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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減免五年」,係指自出租當日所屬之徵收期間起連續五年而言。 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標準廠房在未使用期間免徵房屋稅,係指標準廠房興建完成在未出租、出售前之未使用期間免徵房屋稅。 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至第四十八條之二所定房屋稅之減免,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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