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徵收之出租耕地,對原承租人應給與之損失補償,由辦理徵收機關在徵收補償地價內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之標準予以分配並直接給付之。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31條的規定,對於依該條例第55條徵收的出租耕地,原承租人應給予的損失補償,應由辦理徵收的機關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65條的標準在徵收補償地價內進行分配並直接給付。這表示原承租人的損失補償款項應當納入徵收補償地價的範圍之內,並由辦理徵收的機關按照獎勵投資條例第65條的規定進行分配及給付。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原承租人能夠在徵收過程中獲得合理的損失補償,以彌補他們因土地徵收而遭受的損失。具體的分配和給付標準則由獎勵投資條例第65條來規定,該條規定了辦理徵收的機關應當根據特定的標準來確定補償金額。 範例:一個農民的土地因獎勵投資而被徵收,依照獎勵投資條例的規定,該農民有權獲得損失補償。當徵收機關進行徵收補償地價的分配時,他們應該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65條的規定,考慮到該農民所遭受的損失程度,確定適當的補償金額,並直接給付該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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