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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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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款所稱「他項權利」,係指已依法辦理登記之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及耕作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繁體中文版的參考資料,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解釋如下: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款所稱的「他項權利」包括土地登記法所規定的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及耕作權。這些權利均需依照土地登記法進行登記,具有法律效力。 參考資料: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相關條文、土地登記法相關條文

  • 第五十五條第五款條文
  • 地上權名詞
  • 永佃權名詞
  • 抵押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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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84 條規定:「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款所稱「他項權利」,係指已依法辦理登記之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