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八十三條,以出售股票方式移轉民營之公營事業,其股票上市價格,由公營事業股權移轉評價委員會評議,並準用前條分別報請行政院核定及函送省 (市) 政府辦理。 依其他法律規定移轉民營者,仍適用其規定。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141 條,當以出售股票方式移轉民營的公營事業時,該股票的上市價格將由公營事業股權移轉評價委員會評議,並且需要遵守前一條的規定,向行政院報請核定,並向省(市)政府函送辦理。如果根據其他法律規定進行民營化轉讓,仍然需要遵守該法律的規定。目前尚未找到具體的例子和相關資料,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詳細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