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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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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依本條例第八十二條配合投資或參加民營事業共同經營者,其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勞務等之估價,由公營事業股權移轉評價委員會評議,其屬於國營事業部分,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交由事業之主管機關辦理,其不屬於國營之公營事業,函送省 (市) 政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40條規定,公營事業在投資或參與民營事業共同經營時,其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勞務等資產的估價,須由公營事業股權移轉評價委員會評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再由該事業的主管機關進一步處理。若該公營事業不屬於國營事業,則需函送省(市)政府辦理。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公營事業與一個民營事業共同經營某項專案,該專案需要使用公營事業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和勞務等資產。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40條的規定,公營事業需要將該項專案的相關資產估價,提交公營事業股權移轉評價委員會進行評議。評議完成後,該公營事業需要向行政院報請核定,核定完成後再由該公營事業的主管機關進一步辦理相關事宜。如果該公營事業不屬於國營事業,則需將事項函送省(市)政府負責辦理。

  • 第八十二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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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140 條規定:「公營事業依本條例第八十二條配合投資或參加民營事業共同經營者,其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勞務等之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1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