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於投資計畫核准取得土地之日起一年內依核准投資計畫興闢或違反有關法令之規定者,地方政府代為照價收買之土地,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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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於投資計畫核准取得土地之日起一年內依核准投資計畫興闢或違反有關法令之規定者,地方政府代為照價收買之土地,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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