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規定興闢尚未開發之公共設施用地,其申請核准、簽訂契約、繳納保證金、清除地上物、開工、竣工、管理維護等,均應依省 (市) 政府所訂獎勵投資興辦公共設施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39-1條的規定,尚未開發的公共設施用地在申請核准、簽訂契約、繳納保證金、清除地上物、開工、竣工、管理維護等方面,應參照省(市)政府所訂的獎勵投資興辦公共設施的辦法進行操作。 以最新資料為例,2021年9月10日台灣行政院公佈的「獎勵投資興辦公共設施辦法」規定了相關程序和要求,包括了申請核准、契約簽訂、保證金繳納、地上物清除、開工、竣工、管理維護等內容。所以根據施行細則的要求,使用最新的「獎勵投資興辦公共設施辦法」來處理相關程序是符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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