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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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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規定興闢尚未開發之公共設施用地,其申請准、簽訂契約、繳納保證金、清除地上物、開工、竣工、管理維護等,均應依省 (市) 政府所訂獎勵投資興辦公共設施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39-1條的規定,尚未開發的公共設施用地在申請核准、簽訂契約、繳納保證金、清除地上物、開工、竣工、管理維護等方面,應參照省(市)政府所訂的獎勵投資興辦公共設施的辦法進行操作。 以最新資料為例,2021年9月10日台灣行政院公佈的「獎勵投資興辦公共設施辦法」規定了相關程序和要求,包括了申請核准、契約簽訂、保證金繳納、地上物清除、開工、竣工、管理維護等內容。所以根據施行細則的要求,使用最新的「獎勵投資興辦公共設施辦法」來處理相關程序是符合規定的。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名詞
  • 地上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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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139-1 條規定:「依本條例規定興闢尚未開發之公共設施用地,其申請核准、簽訂契約、繳納保證金、清除地上物、開工、竣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13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