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規定興闢尚未開發之公共設施用地,其申請核准、簽訂契約、繳納保證金、清除地上物、開工、竣工、管理維護等,均應依省 (市) 政府所訂獎勵投資興辦公共設施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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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規定興闢尚未開發之公共設施用地,其申請核准、簽訂契約、繳納保證金、清除地上物、開工、竣工、管理維護等,均應依省 (市) 政府所訂獎勵投資興辦公共設施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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