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三條之生產事業及本條例第五條之工廠或生產單位,將前條規定之不動產內,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減半徵收契稅時,應附送契約書、事業登記執照影、本不動產自用申明書及主管機關核定之使用計畫書等文件,備供審查。其無核定使用計畫書者,應以自不動產移轉契約成立之次日起二年內完成使用者為限。 不動產自用申明書,應載明未依計畫或規定使用時,自動補繳減徵之契稅,該管稽徵機關應隨時查使用狀況,遇有下列情形,而未自動補繳契稅者,應視為短報稅額,依契稅條例之規定處辦。 一、於核定使用計畫屆滿,未依計畫使用部分。 二、無核定使用計畫書,於移轉契約成立之次日起二年內未按規定使用部分。 三、轉租、出讓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空餘部分之土地。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