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條之生產事業及本條例第五條之工廠或生產單位,將前條規定之不動產內,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減半徵收契稅時,應附送契約書、事業登記執照影、本不動產自用申明書及主管機關核定之使用計畫書等文件,備供審查。其無核定使用計畫書者,應以自不動產移轉契約成立之次日起二年內完成使用者為限。 不動產自用申明書,應載明未依計畫或規定使用時,自動補繳減徵之契稅,該管稽徵機關應隨時查核使用狀況,遇有下列情形,而未自動補繳契稅者,應視為短報稅額,依契稅條例之規定處辦。 一、於核定使用計畫屆滿,未依計畫使用部分。 二、無核定使用計畫書,於移轉契約成立之次日起二年內未按規定使用部分。 三、轉租、出讓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空餘部分之土地。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52條規定了申請減半徵收契稅的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例,當生產事業或工廠或生產單位申請減半徵收契稅時,必須附上契約書、事業登記執照影本、不動產自用申明書和主管機關核定的使用計畫書等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查。如果沒有核定的使用計畫書,則必須在不動產移轉契約成立後的兩年內完成使用。不動產自用申明書應詳細說明未按計畫或規定使用時自動補繳減徵的契稅,稽徵機關應隨時檢查使用情況。如果出現以下情況,且未自動補繳契稅,則視為短報稅款,依照契稅條例的規定處理: 1. 核定使用計畫屆滿時未按計畫使用的部分。 2. 沒有核定使用計畫書,在不動產移轉契約成立後的兩年內未按規定使用的部分。 3. 將空閒的土地轉租、出讓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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