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十四條所稱「變更作工業使用或讓售與興辦工業人前」之認定,以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訂定租約或自行興辦工業許可設廠之當日為準。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根據該條例第44條的定義,當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訂定租約或自行興辦工業許可設廠時,可被認定為變更為工業使用或讓售給興辦工業者。這表示當土地發生上述情況時,可以根據該條例的相關規定獲得相關的獎勵。這個條款的目的是鼓勵投資者進入工業領域,並提供相應的獎勵。具體的條例內容和實際運作細節可能需要查閱最新的獎勵投資條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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