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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四十四條所稱「變更作工業使用或讓售與興辦工業人前」之認定,以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訂定租約或自行興辦工業許可設廠之當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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