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四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附則
本細則自八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第二章及第一百十三條之一並施行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細則自八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第二章及第一百十三條之一並施行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