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自八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第二章及第一百十三條之一並施行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根據該參考資料中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114 條,該條款自八十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並且修正條文除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外,其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起生效。其中第二章及第一百十三條之一並施行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此參考資料並未提供關於該條文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進一步解釋其內容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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