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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章之一 營運總部

§ 113-1–113-44

113-1
本條例第七十條之一第二項所定營運總部應具備之規模、適用範圍與要件、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經濟部會商各有關機關後,擬訂實施辦法,報請行政院定之。
113-2
本條例第七十條之二第一項所定營運總部面積達一定規模得編定特定專用區或擬定特定區計畫者,指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需辦理分區變更規模者。
113-3
公司設置營運總部申請編定特定專用區或擬定特定區計畫,應繪具地籍圖、平面配置圖、位置圖、地形圖、土地清冊等各七份與可行性規劃報告及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應提之書件等各三十份,送經濟部受理後,轉請中央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同意,並經經濟部核定。 經濟部核定後,交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於核定函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公告,並轉知當地地政機關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屆期未公告者,得由經濟部逕為公告。
113-4
本條例第七十條之二第一項所定由公司擬具之可行性規劃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事項: 一、自來水、電信、電力、道路、供水、排水等相關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配合設置之文件。 二、開發機能種類。 三、可行性評估。 四、土地使用計畫圖表。 五、開發預定進度。 六、管理維護及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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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