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七十條之二第一項所定營運總部面積達一定規模得編定特定專用區或擬定特定區計畫者,指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需辦理分區變更規模者。
被提到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113-2條是指根據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需要進行分區變更的特定專用區或特定區計劃的營運總部面積達到一定規模。該條例規定了特定專用區或特定區計畫的範圍和條件。具體來說,當營運總部的面積達到法定的規模時,可以進行特定專用區或特定區計畫的編定,並需要進行分區變更來符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的要求。這其中的細節和程序根據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的相關規定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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