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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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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七十條之二第一項所定營運總部面積達一定規模得編定特定專用區或擬定特定區計畫者,指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需辦理分區變更規模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被提到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113-2條是指根據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需要進行分區變更的特定專用區或特定區計劃的營運總部面積達到一定規模。該條例規定了特定專用區或特定區計畫的範圍和條件。具體來說,當營運總部的面積達到法定的規模時,可以進行特定專用區或特定區計畫的編定,並需要進行分區變更來符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的要求。這其中的細節和程序根據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的相關規定來執行。

  • 第七十條之二第一項條文
  • 區域計畫法法規
  • 都市計畫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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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113-2 條規定:「本條例第七十條之二第一項所定營運總部面積達一定規模得編定特定專用區或擬定特定區計畫者,指依區域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11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