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七十條之一第二項所定營運總部應具備之規模、適用範圍與要件、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經濟部會商各有關機關後,擬訂實施辦法,報請行政院定之。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113-1 條,該條規定了營運總部的規模、適用範圍與要件、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目前該實施辦法仍由經濟部會商各有關機關後,向行政院報請制定。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描述,並未提到具體的實施辦法內容。因此,針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113-1 條的詳細解釋,目前沒有足夠的資料提供回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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