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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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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七十條之一第二項所定營運總部應具備之規模、適用範圍與要件、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經濟部會商各有關機關後,擬訂實施辦法,報請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113-1 條,該條規定了營運總部的規模、適用範圍與要件、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目前該實施辦法仍由經濟部會商各有關機關後,向行政院報請制定。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描述,並未提到具體的實施辦法內容。因此,針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113-1 條的詳細解釋,目前沒有足夠的資料提供回答。

  • 第七十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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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113-1 條規定:「本條例第七十條之一第二項所定營運總部應具備之規模、適用範圍與要件、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11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