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設置營運總部申請編定特定專用區或擬定特定區計畫,應繪具地籍圖、平面配置圖、位置圖、地形圖、土地清冊等各七份與可行性規劃報告及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應提之書件等各三十份,送經濟部受理後,轉請中央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同意,並經經濟部核定。 經濟部核定後,交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於核定函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公告,並轉知當地地政機關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屆期未公告者,得由經濟部逕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