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七十條之二第一項所定由公司擬具之可行性規劃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事項: 一、自來水、電信、電力、道路、供水、排水等相關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配合設置之文件。 二、開發機能種類。 三、可行性評估。 四、土地使用計畫圖表。 五、開發預定進度。 六、管理維護及組織。
本條例第七十條之二第一項所定由公司擬具之可行性規劃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事項: 一、自來水、電信、電力、道路、供水、排水等相關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配合設置之文件。 二、開發機能種類。 三、可行性評估。 四、土地使用計畫圖表。 五、開發預定進度。 六、管理維護及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