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 六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附則
外銷事業依本辦法辦理輸出入貨品,其申請輸出入文件,採與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經電腦記錄有案者,視為已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管理處或分處依前項規定受理申請者,不另發給書面輸出入許可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外銷事業依本辦法辦理輸出入貨品,其申請輸出入文件,採與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經電腦記錄有案者,視為已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管理處或分處依前項規定受理申請者,不另發給書面輸出入許可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