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事業依本辦法辦理輸出入貨品,其申請輸出入文件,採與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經電腦記錄有案者,視為已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管理處或分處依前項規定受理申請者,不另發給書面輸出入許可證。
根據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33條,外銷事業若要辦理輸出入貨品,可以採用與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的方式進行申請。只要在電腦記錄中有相關記錄,即視為已依照該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了申請。管理處或分處在依據前述規定受理申請的情況下,不再另外發給書面輸出入許可證。 參考資料: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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