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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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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事業依本辦法辦理輸出入貨品,其申請輸出入文件,採與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經電腦記錄有案者,視為已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管理處或分處依前項規定受理申請者,不另發給書面輸出入許可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33條,外銷事業若要辦理輸出入貨品,可以採用與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的方式進行申請。只要在電腦記錄中有相關記錄,即視為已依照該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了申請。管理處或分處在依據前述規定受理申請的情況下,不再另外發給書面輸出入許可證。 參考資料: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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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外銷事業依本辦法辦理輸出入貨品,其申請輸出入文件,採與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經電腦記錄有案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