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第五章 貿易業

§ 27–326

27
申請在加工出口區內設立貿易業者,應依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第四條之規定提出申請。 前項貿易業經准設立,並辦妥公司登記或外銷營利事業登記後,另向所在區管理處外貿科或分處第二課檢送事業進出口簽證印鑑登記申請書及簽證印鑑卡,作為管理處或分處核驗申請事項之依據。但已辦理進出口簽證印鑑登記者,免再辦理。
29
貿易業自國外輸入加工出口區之貨品,均應進儲於區內經海關准登記之保稅倉庫。但貨品不輸入加工出口區而輸往課稅區時,得依出、進口地有關法令規定於區外辦理通關驗放。 貿易業向課稅區採購之貨品,得依出、進口地有關法令規定於區外辦理通關出口。
31
區內製造業之產品售往區內貿易業,如係供內銷者,應予計入內銷百分比之範圍內。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