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在加工出口區內設立貿易業者,應依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第四條之規定提出申請。 前項貿易業經准設立,並辦妥公司登記或外銷營利事業登記後,另向所在區管理處外貿科或分處第二課檢送事業進出口簽證印鑑登記申請書及簽證印鑑卡,作為管理處或分處核驗申請事項之依據。但已辦理進出口簽證印鑑登記者,免再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