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在加工出口區內設立貿易業者,應依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第四條之規定提出申請。 前項貿易業經核准設立,並辦妥公司登記或外銷營利事業登記後,另向所在區管理處外貿科或分處第二課檢送事業進出口簽證印鑑登記申請書及簽證印鑑卡,作為管理處或分處核驗申請事項之依據。但已辦理進出口簽證印鑑登記者,免再辦理。
申請在加工出口區內設立貿易業者,應依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第四條之規定提出申請。 前項貿易業經核准設立,並辦妥公司登記或外銷營利事業登記後,另向所在區管理處外貿科或分處第二課檢送事業進出口簽證印鑑登記申請書及簽證印鑑卡,作為管理處或分處核驗申請事項之依據。但已辦理進出口簽證印鑑登記者,免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