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在加工出口區內設立貿易業者,應依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第四條之規定提出申請。 前項貿易業經核准設立,並辦妥公司登記或外銷營利事業登記後,另向所在區管理處外貿科或分處第二課檢送事業進出口簽證印鑑登記申請書及簽證印鑑卡,作為管理處或分處核驗申請事項之依據。但已辦理進出口簽證印鑑登記者,免再辦理。
根据《加工出口区贸易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申请在加工出口区内设立贸易业者,需要按照加工出口区管理处和分处业务管理规则第四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在获得核准设立贸易业之后,需要办理公司登记或外销营利事业登记,并向所在区管理处外贸科或分处第二科提供事业进出口签证印鉴登记申请书和签证印鉴卡,作为管理处或分处核验申请事项的依据。已办理进出口签证印鉴登记的人员可以免去再次办理手续。 (参考资料:加工出口区贸易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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