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課稅區輸入之樣品、廣告品、賠償品及補交貨品,依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七條之一之規定辦理。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當自課稅區輸入的樣品、廣告品、賠償品及補交貨品需要處理時,應依照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進行。根據這項法規,加工出口區的管理處及分處有權制定相應的規則和程序來處理這些產品。至於具體的規則和程序內容,則需要參考相關的管理規則。根據我所查找的參考資料,未能找到具體的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七條之一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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