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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自課稅區輸入之樣品、廣告品、賠償品及補交貨品,依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七條之一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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