樣品、贈品、廣告品如為因應國外採購單位之要求,必須經由課稅區攜往國外者,應檢附委託之外銷事業具結書先予驗放出區,並於一個月內檢附出口地海關之出口證明文件辦理銷案,否則應補徵稅捐。
根據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25條,如果樣品、贈品、廣告品是為了滿足國外採購單位的要求,必須經過稅務區域攜帶到國外,應該提供委託的外銷事業具結書,先進行驗放程序,並在一個月內提交出口地海關發出的出口證明文件來辦理銷案。如果未能遵守上述規定,則需要補徵稅捐。 Reference: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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