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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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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品、贈品、廣告品如為因應國外採購單位之要求,必須經由課稅區攜往國外者,應檢附委託之外銷事業具結書先予驗放出區,並於一個月內檢附出口地海關之出口證明文件辦理銷案,否則應補徵稅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25條,如果樣品、贈品、廣告品是為了滿足國外採購單位的要求,必須經過稅務區域攜帶到國外,應該提供委託的外銷事業具結書,先進行驗放程序,並在一個月內提交出口地海關發出的出口證明文件來辦理銷案。如果未能遵守上述規定,則需要補徵稅捐。 Reference: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 具結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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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樣品、贈品、廣告品如為因應國外採購單位之要求,必須經由課稅區攜往國外者,應檢附委託之外銷事業具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