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內製造業兼營貿易業者,其營業及會計帳冊應各自獨立。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區內製造業同時也兼營貿易業的業者應該要分開經營,並且在營業和會計的帳冊上要有明確的分開。 參考資料: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28條》依經濟部主管 - 佳鑫金屬加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為區內的製造業兼營貿易業者,依法將營業和會計帳冊分開管理,確保業務的獨立性和透明度。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