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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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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業輸出入貨品準用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其輸出入許可證應註明為貿易業輸出入貨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30條,貿易業在輸出入貨品時,應遵守第八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在申請輸出入許可證時,應在許可證上做出註明,表示這是貿易業輸出入的貨品。該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管理加工出口區的貿易活動,確保貨品的合法出入境。

  • 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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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貿易業輸出入貨品準用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其輸出入許可證應註明為貿易業輸出入貨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