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業輸出入貨品準用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其輸出入許可證應註明為貿易業輸出入貨品。
根據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30條,貿易業在輸出入貨品時,應遵守第八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在申請輸出入許可證時,應在許可證上做出註明,表示這是貿易業輸出入的貨品。該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管理加工出口區的貿易活動,確保貨品的合法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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