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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貿易法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1.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
  2. 主管機關因業務之需要,得將輸出入及其他管理業務,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刪除)

為因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之需要,由經濟部會同有關機關(構)成立專責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鑑定存疑之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二、稽查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流向及用途。